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 http://qyj.saic.gov.cn)下載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投資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以上需投資人簽署的,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人加蓋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