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
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協定”)或根據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馬德里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議定書”或“議定書”)及其共同實施細則建立的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的商標注冊體系。
中國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憑借其程序機制的優勢,馬德里體系可使商標權利人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由此注冊的國際商標相當于該申請人在每個指定國或組織直接進行的商標注冊申請或注冊。如果在規定期限內(12或18個月),某指定國或組織的商標局沒有駁回對該商標的保護,國際商標便如同在該局直接注冊的商標。馬德里體系的工作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
“馬德里體系(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2006年12月1日,馬德里(體系)聯盟共有77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
純協定締約國(73瑞士法郎/國)
■安提瓜和巴布達
■阿爾巴尼亞
■亞美尼亞
■奧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保加利亞
■巴林
■不丹
■比荷盧
■白俄羅斯
■瑞士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國
■德國
■阿爾及利亞
■埃及
■西班牙
■法國
■克羅地亞
■匈牙利
■伊朗
■意大利
■肯尼亞
■吉爾吉斯斯坦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哈薩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亞
■萊索托
■立陶宛
■拉脫維亞
■摩洛哥
■摩納哥
■摩爾多瓦共和國
■馬其頓共和國
■蒙古
■莫桑比克
■納米比亞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俄羅斯聯邦
■蘇丹
■斯洛文尼亞
■斯洛伐克
■塞拉利昂
■圣馬力諾
■敘利亞
■斯威士蘭
■塔吉克斯坦
■烏克蘭
■烏茲別克斯坦
■越南
■前南斯拉夫
■贊比亞
注:如擬定申請商標未在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或注冊,不能指定純協定締約方。
純議定書締約國(各議定國規費不同)
■希臘
■新加坡
■愛沙尼亞
■土庫曼斯坦
■瑞典
■芬蘭
■冰島
■格魯吉亞
■荷屬安的列斯
■韓國
■美國
■愛爾蘭
■英國
■挪威
■澳大利亞
■丹麥
■土耳其
■日本
■歐盟
注:如擬定申請商標未被中國商標局受理,不能指定純議定締約方
費用:
基礎注冊費653瑞士法郎+翻譯費500元人民幣+商標局手續費280元人民幣+73瑞士法郎*需指定注冊的協定國家數+需指定注冊的議定國的國家具體規費+代理費
瑞士法郎的外匯牌價為:6.4--6.6(具體以中國商標局的《繳款通知單》為準)
★ “比荷盧”: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 歐洲聯盟之25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OAPI指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其成員國包括:喀麥隆、貝寧、布基納法索、中非共和國、剛果、乍得、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特迪瓦 (象牙海岸)、馬里、毛里坦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赤道幾內亞(共16個)。
注:未在以上體系中出現的國家(地區)則需要逐一國家(地區)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地區)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如:加拿大、臺灣、香港、澳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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