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注冊 外商代表處既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外資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見附件*),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它提供一個更能了解中國市場的機會。透過進行各種市場研究,外資代表處能掌握各種有用的資料,如消費行為模式、市場需求、市場習俗、地方法律及法規、經營成本等。同時,外資代表處亦可監察其它合資企業及其運作情形,并與業務伙伴及客戶建立聯系。在中國大陸營商,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重要提示:外資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外資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外資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外資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附件:注冊外商代表處需經過特殊行業審批的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外資代表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代表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 外商代表處注冊所需資料 在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譯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地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登記表》等表格); 2、 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該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經當地政府部門認證的原件,并且經境外母公司注冊所在地的中國使領館認證的、的公司開業證書。 3、由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5、外國(地區)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書; 6、首席代表、代表提供 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7、辦公用房租賃合同(原件); 8、辦公用房產權證及指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9、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駐在期內應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請您于《登記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 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3、《指定(委托)書》。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內含《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表》、《駐在地址證明》); 2、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3、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4、《指定(委托)書》。 (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地址: (1)《駐在地址證明》 (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變更代表: (1)變更批準文件; (2)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托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 (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4)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同時交回原《登記證》; (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變更名稱: (1)變更批準文件; (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 (3)原《登記證》、《代表證》。 變更業務范圍: (1)變更批準文件; (2)原《登記證》。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或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證明; 3、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4、原《登記證》、《代表證》; 5、《指定(委托)書》。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新聘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雇員登記表》雇員及身份證復印件; 2、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3、雇員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張。 (七)雇員延期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續聘證明; 2、《雇員證》。 (八)雇員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雇員證》。 (九)因登記證或代表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指定(委托)書》; 2、首席代表簽署的情況說明; 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 4、《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七)至(九)項雇員登記的文件、證件,應由雇員派遣單位統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外商代表處注冊注冊流程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處,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無需外經委審批。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 我們頂升(廈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就是專業的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全套設立程序大體如下: 1. 市對經貿委接受承辦單位代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齊全的申報材料后,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2. 外國企業被批準設立機構后,由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在規定的發證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準書。并在批準之日起的30天內,持批準證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的,批準證書自行時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準證書; 3. 常駐代表機構如需延期,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4. 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應在終止前30天提出申請,并于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辦理工商登記、長期居留及海關備案等注銷手續 進一步辦理外商代表處營業執照、工商證件的流程時限: 第一步、工商登記取得登記證 -約15個工作日 第二步、刻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等 -約2個工作日 第三步、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約5個工作日 第四步、辦理市統計局登記證 -約1個工作日 第五步、辦理銀行開戶許可(您可憑開戶許可在您指定的銀行開戶) -約5個工作日 第六步、辦理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約15個工作日 第七步、辦理首席代表健康證明書(適用于外籍人士任首代) -約4個工作日 第八步、辦理首席代表就業證(適用于外籍人士任首代) -約5個工作日 第九步、辦理首席代表一年期居留許可 -約5個工作日 第十步、辦理海關登記 -約1個工作日 總共需要時間在兩個月左右 如您有意了解本公司注冊各類內資、外資、香港、海外公司服務,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為您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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